张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1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2行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冯光泽,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克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大千,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行初184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奇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16)鲁0202行初184号行政诉讼案的上诉,请求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奇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奇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刚
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
代理审判员 高沛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洪峰
书 记 员 王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