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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明与贺兰县税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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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明与贺兰县税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22民初2822号

原告:方正明,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宝庆国际花园**。

被告:贺兰县税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东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5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方正明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正明负担。

审 判 员  李  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冯柯娜

书 记 员   李昊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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