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天津  >  中国银行和平支行、天津港保税区平安国际贸易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行和平支行、天津港保税区平安国际贸易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中国银行和平支行、天津港保税区平安国际贸易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1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2执恢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和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

法定代表人姜进学,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平安国际贸易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张晋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源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1门

法定代表人白敬瑞,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津港建筑安装公司,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公园/div>

法定代表人代中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平安国际贸易公司、天津开发区源和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津港建筑安装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7年9月20日作出的(1997)二中保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7)二中保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宝生

审 判 员  刘津生

代理审判员  吴志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建明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