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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执53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天津市耀居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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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天津市耀居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27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7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郑克为,局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耀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欣园新村2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施振国,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天津市耀居置业有限公司非诉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耀居置业有限公司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款及罚金等5199774.97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市耀居置业有限公司会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津地税第二稽查局税稽处【20113-006】30211007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合

审判员  于 江

审判员  单新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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