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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水平色织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美通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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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水平色织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美通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2-09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2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水平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江阴市虹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汝平,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美通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iv>

法定代表人李玉春,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水平色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美通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3年7月4日作出的(2003)二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3)二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宝生

审 判 员  刘津生

代理审判员  吴志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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