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隆鑫冶金商贸公司、天津万全集团物贸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1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2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隆鑫冶金商贸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十一经路**。
法定代表人夏集励,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万全集团物贸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
法定代表人刘金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隆鑫冶金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全集团物贸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4年2月16日作出的(2003)二中税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二中税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宝生
审 判 员 刘津生
代理审判员 吴志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