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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吉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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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吉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2-26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1执27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津荣道**。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吉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市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吉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文波

代理审判员  伊西友

代理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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