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与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1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9218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鼎山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MB154742XK。
法定代表人:叶洪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09209H。
法定代表人:黄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与被告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通知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在法定缴费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昌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予波
书 记 员 朱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