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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行终174号王隆纯与重庆市云阳县地方税务局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09-29 (2018)渝02行终174号 我要评论

王隆纯与重庆市云阳县地方税务局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9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2行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隆纯,男,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罗洋,局长。

上诉人王隆纯因诉云阳县地方税务局(简称云阳地税局)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5行初3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王隆纯委托王延全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未向本院提交二人关系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隆纯针对被上诉人云阳地税局以云地税党组【2001】11号文件决定王隆纯提前离岗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该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内部人事管理行为,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对外性,属于不可诉的行为。王隆纯不服该行为,应当向云阳地税局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提出复核或者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的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程鸿声

审判员  陈克梅

审判员  刘红霞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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