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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行赔终12号王隆纯与重庆市云阳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隆纯与重庆市云阳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9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8)渝02行赔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隆纯,男,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罗洋,局长。

上诉人王隆纯因诉云阳县地方税务局(简称云阳地税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5行赔初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王隆纯委托王延全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未向本院提交二人关系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政赔偿以相关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为前提。上诉人王隆纯在针对被上诉人云阳地税局以云地税党组【2001】11号文件决定王隆纯提前离岗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内部人事管理行为,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对外性,属于不可诉的行为。人民法院已对其起诉予以驳回,由该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当然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鸿声

审判员  陈克梅

审判员  刘红霞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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