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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与重庆市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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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与重庆市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执1879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屈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与重庆市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渝0117行审9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地方税务局合地税社决字〔2018〕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征收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363044.86元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荣军路E幢(权证号:**地证2013字第××号)、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工业园区荣军路旁(权证号:2:**地证2013字第××号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荣军路399号A区(权证号:204:**地证2015字第××号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荣军路399号B区(权证号:204房地:**地证2015字第××号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荣军路399号C区(权证号:204房地证2:**地证2015字第××号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荣军路399号D区(权证号:204房地证201:**地证2015字第××号及抵押登记和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

2019年8月5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7执1879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艳

审判员 刘小冬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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