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9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53财保42号
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桂花园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341477N。
法定代表人石治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冷晓松,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万琪,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益民厂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59404。
法定代表人谢树超,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荣昌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荣地税社征字〔2018〕001号),并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493595.91元内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核实,2015年11月13日,原重庆益峰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荣昌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荣地税社征字〔2018〕001号),责令被申请人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职工补缴2014年9月至2018年2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4493595.91元。因被申请人涉其他执行案件,其资产已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申请人认为如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综上,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前财产保全具有必要性,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的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远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肖焰兮
书记员汪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