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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1行审1246号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重庆贝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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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重庆贝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3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11行审12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东段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347641P。

法定代表人况成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利晋,该局非税收管理科科长。

被执行人重庆贝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五金产业园西一社区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29961。

法定代表人陈安彬,该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简称大足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足地税社征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重庆贝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贝多机械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27日。2009年10月,贝多机械公司为该企业74名职工办理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登记。2017年11月16日,大足区社会保险局向大足区地方税务局下达征收计划,截止2017年11月16日,贝多机械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3379890.98元。同日,大足区地方税务局向贝多机械公司送达了足地税龙水申催缴[2017]37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告知其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3379890.98元,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贝多机械公司次日收到该催缴通知书后,当日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亦不要求听证,但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2017年12月19日,大足区地方税务局作出足地税社征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贝多机械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379890.98元予以征收,并告知复议权和起诉权。贝多机械公司当日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该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大足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1月4日作出催告书,告知贝多机械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欠款及滞纳金。贝多机械公司同日收到该催告书后至今未自动履行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大足区地方税务局遂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足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足地税社征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足地税社征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军

审 判 员  郎平

人民陪审员  黄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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