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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行审48号重庆市奉节县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奉节县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7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236行审4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大道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8658675P。

代表人:童卫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羊市镇渔灯社区15社22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吴伟林。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奉地税稽罚[2017]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地方税务局在对被执行人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羊市镇鑫菲苑项目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少缴税费的情况,于2017年11月13日向重庆市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将对重庆市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缴税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7年11月16日,作出奉地税稽罚[2017]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少缴的印花税1530.4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65.23元;对少缴的营业税153044.8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6522.42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652.2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826.12元;对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3633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168元,以上合计应缴款项共计99281.77元。于2017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处罚决定书。2018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至今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重庆市奉节县地方税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奉地税稽罚[2017]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奉地税稽罚[2017]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炳江

审判员  欧 燕

审判员  李兰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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