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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5执4733号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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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31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执47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颜炯,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志,职务不详。

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5行审8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2018)渝0105行审85号行政裁定书中载明因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因此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的执行申请并无执行依据,故申请人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江

审判员 鲍伟来

审判员 王浚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冠男

书记员汪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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