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重庆  >  (2018)渝0105行审84号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市鼓风机厂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05行审84号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市鼓风机厂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09-29 (2018)渝0105行审84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市鼓风机厂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5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05行审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8201Q。

法定代表人颜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杰,男,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子睿,男,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鼓风机厂,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平安,厂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鼓风机厂《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受理。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05行审84号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江朝丽

审 判 员  杨柳幸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石强

书记员杨俊逸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