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秀山县民全金银花股份合作社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31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241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高级中学旁。
法定代表人:白明贵,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秀山县民全金银花股份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北侧5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1263-X。
法定代表人:龙昌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秀山县民全金银花股份合作社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1行审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秀山县民全金银花股份合作社的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自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臣
审判员 田红波
审判员 罗万坪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