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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西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地方税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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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西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地方税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19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渝01行终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西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

法定代理人万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方笃、周兴,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农市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职律师。

上诉人重庆西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因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地方税务局阻止出境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7行初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上诉人重庆西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西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西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西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晓 瑛

审 判 员 夏  嘉

代理审判员 吴 贤 奔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光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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