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股权转让交税问题
时间:2019-08-26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链接:股权转让交税问题
问:我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A股东162万占90%,B股东18万元占10%,现增加一名C股东,A股东转9万5%股权给C股东,交哪些税,交多少?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若A股东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企业转让股权,取得
转让股权属于转让财产所得,自行计入相应的收入,扣除相应成本,正常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
若A股东是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若个人转让股权,有所得按照所得额乘以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无所得,不需要缴纳。若税局认为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则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调整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