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江苏  >  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挂靠 拆迁补偿

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挂靠 拆迁补偿

09-29 我要评论

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挂靠 拆迁补偿

时间:2019-08-26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链接:个人所得税-挂靠 拆迁补偿

问: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挂靠一个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后,经营所得归我所有。开发过程中,前期土地因为拆迁补偿取得了一笔政府拆迁补偿款。请问,该笔补偿款在开发公司那边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根据国税发【1994】号179号,所得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笔所得是否适用财税[2005]45号)的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若您符合文件规定的被拆迁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若被拆迁人是房地产企业则不能享受该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