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抵减预交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8-16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有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项目,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可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抵减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9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当期应纳税额按规定抵减当期已预缴税款及前期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