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为引进战略投资,特殊的个人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纳税
时间:2019-08-22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创始股东自然人甲:
第一轮增资价格为A1,成交量为B1
第二轮增资价格为A2,成交量为B2
第三轮增资时,新增股东(法人)丙方和存量股东(法人)乙方为竞争对手(都是国内支付机构)。为了促成第三轮融资,创始人甲,以价格为A3,成交量为B3,全额收购乙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持有股份占比小),再以同样的价格,立即平价转让给丙方(时间在一个月内),丙方在此基础上另外追加投资。
问题:这种出于战略需要的股权平价转移需不需纳税,考虑不考虑前面两轮的投资成本,有无具体的法规条文?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若纳税人财产转让无所得不需要个人所得税,但若税局认为交易价格过低且无正当理由则会调整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