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公司向合伙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需要代扣代缴吗?
日期:2019-07-29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我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中有某合伙企业,请问我单位在向该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吗,还是由该合伙企业自行计算申报?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此,合伙企业应在将该股息、红利所得分配给个人合伙人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