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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营改增之前购买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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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营改增之前购买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营业税

日期:2019-07-18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2015年到2016年4月份,购买了部分理财产品,包括直接购入的银行理财,银行资管产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逆回购,这部分理财均是持有到期取的收益,同时都是有风险提示的非保本性理财,现请问这部分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此类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你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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