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二公告〔20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8 10:25 来源: 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南京XXX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1号
联系电话:025-58070815
联系人: 张祖宁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二罚〔2020〕212号
南京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XXX8853360)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2-2014年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称自成立以来的所有涉税资料于2015年上半年由于搬家丢失,你单位称已登报声明,你单位法人代表XXX做出相关说明,表示已无法整改。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违法行为拟处以8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