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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无锡X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无锡X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5 09:24 来源: 无锡局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查单位无锡万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文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无锡X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税二稽罚[2021]24号

无锡X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XXX4629718XU)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于2018年取得山西维空间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磊硕扬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信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鼎翔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

你单位于2018年取得山西维空间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磊硕扬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信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24份増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均为2018年12月24日,其中:(1)取得山西维空间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9份发票,发票号码为06590012-06590018、06590021、06590022,开具劳务名称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873786.41元,税额合计26213.59元,价税合计90000元。(2)取得山西磊硕扬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06588294-06588300,开具劳务名称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679611.65元,税额合计20388.35元,价税合计700000元。(3)取得山西信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15750128-15750133、15750136、15750137开具劳务名称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7769.03元,税额合计23300.97元,价税合计800000元。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上述24份发票于2018年12月31日入账,于2018年结转了成本240000元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列支。

违法事实二:

你单位于2018年取得山西鼎翔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4日-12月25日开具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658444606584452、06584456、06584457,金额合计873786.41元,税额合计26213.59元,价税合计90000元,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上述9份发票于2018年12月31日入账,于2018年结转了成本90000元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列支。

经查,你单位无法提供与开票单位有真实交易的相关证据,实际你单位与山西维空间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磊硕扬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信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鼎翔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有业务往来,你单位取得的上述33份发票为第三方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应追缴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计409827.1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9,827.1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笫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概务机关(签章)

二0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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