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三公告〔20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6 10:38 来源: 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南京岳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 58592158
联系人:董小松、陈国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宁税稽三罚〔2020〕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三罚〔2020〕172号
南京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X55889789XG)
经我局(所)虚开发票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根据上级推送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办的广东“8.03”专案显示,你单位涉嫌接受广州市子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10957241-10957243,金额269902.91元,税额8097.09元,价税合计278000元为虚开。
2.根据上级推送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办的广东“8.03”专案显示,你单位涉嫌接受东莞市京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66304477- 66304480,金额324757.28元,税额9742.72元,价税合计334500元为虚开。
你单位2018年共计接受虚开发票金额594660.19元,税额17839.81元,价税合计6125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补缴税款1倍罚款,计60465.8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465.8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