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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营改增和增值税减免后,期房增值税优惠

营改增和增值税减免后,期房增值税优惠

留言时间:2019-05-16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开发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单价和税额依据是什么,是否要与交易合同(如购房合同)里载明的金额和税额一致?如不一致,消费者怎么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22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3、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应根据义务发生时间对应的税率计算不含税金额和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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