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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销售货物的运单在财务工作中是否应视为原始凭证资料,保管?属于不重要的资料吗?

会计资料的保管

留言时间:2019-05-2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销售货物的运单在财务工作中是否应视为原始凭证资料,保管?属于不重要的资料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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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28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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