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资料的保管
留言时间:2019-05-2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销售货物的运单在财务工作中是否应视为原始凭证资料,保管?属于不重要的资料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28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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