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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贝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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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贝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18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1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347641P),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况成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利普,该局非税收管理科科长。

被执行人:重庆贝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29961),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五金产业园西一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安彬,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重庆贝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足地税社征字[2017]1号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379890.9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大足县龙水镇X组有土地,在大足区龙水镇X组有房产(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身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2017)渝0111执2254号案件正在对上述土地和房产进行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证券、船舶、互联网金融存款等财产及财产线索。

三、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正直

审判员  林 海

审判员  奉继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琛

书记员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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