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健雄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国家税务局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31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5行辖4号
重庆市永川区健雄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诉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其他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