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古南税务所綦江区地方税务局与綦江大力神齿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异26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古南税务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村路**。
负责人倪洪,该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綦江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
被执行人:綦江大力神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三江街道两路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759288521。
本院在执行綦江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所与綦江大力神齿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古南税务所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关于设立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证据。
本院查明,按照国家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设立派出机构。2018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发布《关于设立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原綦江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所被撤销,其管理职能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古南税务所承接。
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綦江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所被撤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古南税务所系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其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古南税务所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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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杜云发
审判员 吴高丽
审判员 魏永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诗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