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嘉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2行初274号
原告胡嘉,女,土家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彭水县,现住重庆市渝**。
委托代理人韦丹、赵鹏,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殷泽,所长。
委托代理人田胜、陈仕远,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嘉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案,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嘉负担。
审 判 长 邓 斌
审 判 员 朱锡林
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