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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与重庆市渝北区彬曦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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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与重庆市渝北区彬曦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执435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海福路**。

法定代表人吕林,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彬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沙坪村**公民身份号码9150011270********。

法定代表人贺荣曦。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12行审60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彬曦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77160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措施(限制高消费等)。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渝0112执4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阳

审判员 潘先静

审判员 江显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尧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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