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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与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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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与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03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53行审169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桂花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6MB1547251T。

法定代表人石治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琪,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益民厂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59404。

法定代表人谢树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荣地税社征字〔2018〕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荣地税社征字〔2018〕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同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重庆益峰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决定书后15日内到荣昌区地方税务局缴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共计4493595.91元。由于被执行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履行,原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及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0日和2019年3月2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限内仅履行了部分,剩余4226001.66元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因机构改革,原重庆市荣昌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申请执行原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荣地税社征字〔2018〕001号《荣昌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原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的荣地税社征字〔2018〕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强制征收被执行人社会保险费4226001.6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 东

审 判 员  沈远清

审 判 员  卞立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江 焱

书 记 员  谢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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