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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执异440号重庆保税港区开元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与重庆施密德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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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税港区开元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与重庆施密德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1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执异44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保税港区开元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9373XB。

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施密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月台路18号欧安贸易服务大厦B1单元5楼50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5LEP1A。

法定代表人:赵爱芳,总经理。

第三人:赵爱芳,女,汉族,1960年7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第三人:卡尔森(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1509号(成都国际铁路港写字楼B区10楼B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2NW2EXY。

法定代表人:赵爱芳,职务不详。

本院以(2018)渝01执702号案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重庆保税港区开元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国际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施密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密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7)渝仲字第2383号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元国际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赵爱芳、施密德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开元国际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元国际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保税港区开元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赵爱芳、卡尔森(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渝01执70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国贞

审判员  康 炜

审判员  胡海滨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吉昌福

书记员胡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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