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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0行审23号綦江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所与綦江大力神齿轮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09-29 (2018)渝0110行审23号 我要评论

綦江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所与綦江大力神齿轮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13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10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6号。

负责人杨文,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綦江大力神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三江镇两路村七社),组织结构代码:75928852-1。

法定代表人苏定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所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綦江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綦地税重税通〔2017〕135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綦江大力神齿轮有限公司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綦地税重税通〔2017〕135号},于2017年7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綦地税重税通〔2017〕135号}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毅

人民陪审员  陈天丽

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谭春梅

书记员王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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