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重庆  >  (2018)渝01行辖15号重庆西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壁山区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壁山区地方税务局壁成税务所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行辖15号重庆西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壁山区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壁山区地方税务局壁成税务所行政裁定书

09-29 (2018)渝01行辖15号 我要评论

重庆西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壁山区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壁山区地方税务局壁成税务所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9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行辖15号

原告重庆西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壁山区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壁山区地方税务局壁成税务所行政诉讼一案,重庆市壁山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重庆市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指定管辖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