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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拆迁补偿款

09-29 我要评论

拆迁补偿款

留言时间:2019-12-12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想咨询杭州钱塘地区拆迁,政府给予补偿款,但公司收取补偿款后打算注销或者被其他关联公司吸收合并,土地增值税免征吗?增值税免征吗?所得税是按国税总局2012年40号文处理吗(即按照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核算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1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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