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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购买人防车位(租赁转让协议)开不动产车位发票是否合法合规?

09-29 我要评论

购买人防车位(租赁转让协议)开不动产车位发票是否合法合规?

留言时间:2019-12-12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因购置人防车位(其实是租赁转让协议)。

1.开发商按规定开“不动产*车位”发票是否违法违规?

2.人防车位属于购买的不动产车位吗?

3.此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权证?

附件

人防车位预售发票(2).jpg

人防车位预售发票(1).jpg

例如:田兵不动产车位发票.jpg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发票不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权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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