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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6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由于信用等级是D,所以要预缴增值税,不然去税局领发票是领不出的。公司每月到税局大厅按已开票收入的3%预缴增值税,但没有交城建等附加税费。在报税时由于有预缴和进项留抵,所以最后当月还需交增值税是0.在申报附加税时,其税基自动取数为0,教育、地方教育税基不但不为0还为灰色不能更改。我的问题是:1、预缴增值税当时是否要同时缴纳附加税?2、如果不是同时缴纳,是否为在产生还需缴纳的增值税时,以前预缴的增值税累计值作为附加税税基计算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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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1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因为城建税和两教附的计税依据是取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应补退税额,只是城建税计税依据可以修改,两教附不能自动取数不能填写修改。所以在增值税预扣预缴环节是否需要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建议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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