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独立学院学费收入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9-11-13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目前有的地方财政部门给独立学院提供非税票据,用于独立学院收取学费;但有的地方财政部门不提供非税票据,学校需要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收取学费。
目前使用税务部门发票收取学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就无法享受到。因为,按目前政策需上缴财政专户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使用税务部门发票收取的学费又无法上缴财政专户。
独立学院等民办高校学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监管,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收取的学费收入,怎样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