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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如何认定是自建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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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如何认定是自建不动产?

日期:2019-11-11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人若无法区分,建议提供具体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分析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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