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留言时间:2020-05-0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垃圾焚烧发电公司焚烧垃圾产生的余热进行发电,是否属于财税[2008]47号中列举的“利用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doc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