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留言时间:2020-05-1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纳税人在2018年2月成立,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在2019年7月因连续12个月(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超500万元,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请问:该纳税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今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今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也就是说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今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