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的处理
留言时间:2020-05-12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除了记账联复印并且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凭此做费用账,还有其他流程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