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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加油卡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差旅费报销凭证

加油卡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差旅费报销凭证

留言时间:2020-05-12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员工自驾出差,所在单位的财务要求提供征税的加油发票作为自驾油费,不认可油卡充值发票。

想了解下中石化开具的加油充值卡发票,可以作为员工差旅(自驾)报销的发票吗?这种情况在税务政策层面是这么规定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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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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