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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消费税问题

09-29 消费税问题 我要评论

消费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2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乙烯化工企业副产品裂解碳五、裂解碳九、轻裂解焦油产品用于化工领域,其产品无法调入成品油。上述裂解碳五、裂解碳九、轻裂解焦油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规定:“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九、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三、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具体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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