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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房贷抵扣个税

09-29 房贷抵扣个税 我要评论

房贷抵扣个税

留言时间:2020-04-11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的房贷从2000年开始的,房贷期限是30年。个税抵扣从19年开始的。2020年开始是否可以继续房贷抵扣个税。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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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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