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优耐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0〕10号
温州优耐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0〕16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0〕1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0〕16号
温州优耐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1145683586T)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6月1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6年3月、4月你公司取得微山县祥敏纺织有限公司、微山县荣源纺织有限公司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700154130,发票号码04034067、04041818),发票金额196581.12元,税额33418.8元。所取得的以上2份发票已认证,并已于所属2016年3月、4月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3418.8元,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拟对上述所偷的2016年增值税33418.8元处以60%罚款,计20051.28元,城建税2339.32元处以60%罚款,计1403.6元,企业所得税48142.74元处以60%罚款,计28885.64元。共计50340.5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